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婚外情调查无果 少妇法庭讨酬金
佳木 卫文

  江苏镇江一少妇被老公起诉要求离婚,她因此怀疑老公有了婚外情,于是委托调查公司取证,最终该公司没有调查到她老公婚外情的有效证据,该女子在离婚后愤而起诉调查公司想要回调查费。她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老公要离婚 少妇起疑心
  2006年6月,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东郊的31岁少妇伊梦莲意外收到了一封来自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的信函。她拆开一看,大吃一惊,原来丈夫严咏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和她离婚。严咏潮在诉状中说,他和伊梦莲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伊梦莲经常回娘家住。他和伊梦莲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严紫薇随严咏潮生活。
  伊梦莲和丈夫严咏潮1997年相识、恋爱,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确实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没有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2002年8月女儿严紫薇出生后,伊经常回娘家住也是为了更好地照料女儿。伊梦莲打定主意,坚决不同意离婚。
  2006年6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离婚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后,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了矛盾的激化,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尚不充分,而且被告表达了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所以只要原、被告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不断完善自我、体谅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2006年7月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严咏潮的诉讼请求。
  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伊梦莲非常开心,她积极地做着一切修复夫妻感情的工作,比如不再长时间住在娘家。然而,她痛苦地发现,自己的努力不仅没有任何作用,严咏潮的心反而越走越远了。她经常在家了,严咏潮反而经常不回家了。因为严咏潮是单位小车司机,迟归和休息天上班是经常的事情。以前伊梦莲从来没有注意过,但是严咏潮的冷漠表现却让伊梦莲开始怀疑他可能有了婚外情。

  委托调查公司 调查移情证据
  在一日一日的冷战之后,伊梦莲开始慎重地考虑与离婚有关的事宜,并悄悄做着准备。根据自己平时积累的一些法律知识,伊梦莲认为只要找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就可以掌握主动权,比如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多分得家庭共同财产。那么,怎么才能抓到丈夫出轨的把柄呢?伊梦莲找到南京一家信息咨询公司设在镇江的分公司,委托该公司收集严咏潮有关婚外情的民事证据。
  2006年8月28日,调查公司和伊梦莲正式订立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伊梦莲提供必要资料,并支付报酬1万元。调查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同日,伊梦莲支付了1万元报酬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该见证费用途为调查公司见证严咏潮有无婚外情的费用),同时将严咏潮两张生活照等资料交与调查公司。伊梦莲还向调查公司提供了老公的一些私人信息:严咏潮系镇江某厂驾驶员,驾驶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牌号为苏L05×××……
  转眼两个月过去了,但伊梦莲一直没有得到调查公司的音信。伊梦莲催问了几次,调查公司总是说正在调查,要她耐心等待。又过了两个月,伊梦莲对调查公司下了最后通牒,说再没有结果就要求退钱了。调查公司回答她,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也就是说,她花了1万多元,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确切证据!而伊梦莲和严咏潮的关系却越来越恶化了。2007年1月,伊梦莲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严咏潮离婚。
  在法院的主持下,伊梦莲和严咏潮于2007年3月9日达成了离婚协议:两人自愿离婚。

  委托事项未完成  调查公司成被告
  离婚后,伊梦莲一直愤愤不平地认为,因为没有掌握严咏潮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离婚时没有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她将此迁怒于调查公司。因此她多次前往调查公司,要求他们退钱。而调查公司不肯退钱。
  2007年4月9日,伊梦莲以调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伊梦莲在诉状中说,自己已按约支付报酬,但被告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义务。现诉请判决调查公司返还调查费(报酬)1万元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
  4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伊梦莲委托律师出庭,庭上提交了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当时缴款11500元的两份收据,以及这家公司的业务宣传单一份。伊梦莲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还说,私家侦探目前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因此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无效的。
  调查公司也不示弱。他们辩称,2006年8月28日,原告因怀疑丈夫严咏潮有婚外情,想多分得家庭财产,要求被告予以调查。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完成委托事项,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确认严咏潮无婚外情,因此已按约履行了应尽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调查公司的律师还说,伊梦莲要的结果是丈夫有婚外情,但调查公司坚持的是客观真实性,不能满足她的无理要求并不等于没有完成工作。他们当庭提供了一份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调查报告,还提交了25张牌号为苏L05×××轿车的照片对调查过程予以证明。
  伊梦莲的律师当庭对照片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照片有明显的破绽,既未显示拍摄时间,亦无被调查人图片,且照片中未能显示轿车行驶、停放地点,因此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照片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务,法院不予采信。
  4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伊梦莲11500元。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7月23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镇江分公司于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伊梦莲7500元,南京信息咨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后:在离婚时想到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伊梦莲的法律意识是比较强的。但他凭空怀疑丈夫有婚外情,还找调查公司去调查,这样做就值得商榷了。因为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具有调查权的只有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授权的机关,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这方面的权力。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窃听器,对个人行动采取跟踪、盯梢、偷拍、偷录等行为是违法的。目前,调查公司只有在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情况下,采集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